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(附伤残等级系数表以及交强险赔付项目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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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
项目 |
计算方式 |
所需证据材料 | |
残疾 赔偿金 |
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×赔偿年限×伤残等级系数×过错比例 |
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,60周岁以上,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,75周岁以上,按5年计算 |
1、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; 2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负次要责任的证据 3、过错比例自100%至0% |
农民人均纯收入×赔偿年限×伤残等级系数×过错比例 | |||
死亡 赔偿金 |
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×赔偿年限 |
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,60周岁以上,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,75周岁以上,按5年计算 |
受害人死亡证明 |
农民人均纯收入×赔偿年限 | |||
丧葬费 |
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×6个月 |
受害人死亡证明 | |
住院 治疗费用 |
以实际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为计算依据,如侵权人已经垫付部分,应当予以扣除。 |
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费用单据 | |
门诊费用 |
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主张 |
医院出具的门诊费用单据 | |
误工费 |
受害人工资标准×实际误工月数 |
受害人工资收入凭证(工资条),受害人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,应当提交完税证明或在工资条上体现完税。 | |
备注:误工时间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,如连续误工,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。 | |||
护理费 |
以实际单据为依据进行计算 |
护工公司或者机构提供的支付收据 | |
备注:因继续治疗发生的护理费也可主张。(该费用以护理期限作为主张依据) | |||
伙食补助 |
50元(以大连市《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标准计算)×实际住院天数 |
住院病志 | |
营养费 |
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|
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 | |
交通费 |
实际发生的、必要的、合理的交通费 |
交通工具相应票据(需要与住院、门诊时间向匹配) | |
鉴定费 |
该鉴定费是指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|
鉴定费用单据 | |
残疾辅助器具费 |
按照普通适用器材的合理费用标注计算(如伤情特殊,可以参照器材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) |
伤残等级鉴定书、器具合理价格证明 | |
后续治疗费、康复费、整容费 |
起诉时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,一并主张,如无实际发生,则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。 |
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| |
精神损害赔偿 |
按照伤残等级适当主张 |
|
伤残等级系数表:
伤残等级 |
系数 |
一级伤残 |
1 |
二级伤残 |
0.9 |
三级伤残 |
0.8 |
四级伤残 |
0.7 |
五级伤残 |
0.6 |
六级伤残 |
0.5 |
七级伤残 |
0.4 |
八级伤残 |
0.3 |
九级伤残 |
0.2 |
十级伤残
|
0.1 |
交强险赔付表:
名 称 |
金 额 |
赔偿范围 |
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 |
110000元 |
丧葬费、死亡补偿金、受害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必要交通费,残疾赔偿金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护理费、康复费、住宿费、误工费、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。 |
医疗费用限额 |
10000元 |
医药费、诊疗费、住院费、住院伙食补助、必要的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、整容费、营养费 |
财产损失限额 |
2000元 |
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 |
被保险人无责任赔偿限额 |
死亡伤残赔偿:11000元 |
范围同死亡伤残赔偿金 |
医疗费: 1000元 |
范围同医疗费用 | |
财产损失: 100元 |
范围同财产损害限额 |
备注提示:
1、人损解释第三十二条:超出确定的护理期限、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,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、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、配置辅助器具,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,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。
2、如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,首先由交强险在其限额内进行赔偿,该赔偿不区分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过错比例,在交强险按照限额赔付后,受害人未获交强险赔偿的部分,再按照过错比例由机动车方进行赔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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